精神問題成犯案者的保護傘?|隨機殺人反思

依人權的規範,法律對於精神病患無法依正常人犯法論罪,但又無法約束這些精神異常者的行動自由,當與他們在街上擦身而過時,完全無法從他們的舉止行為有所防範,形同不定時炸彈,隨時都是危機四伏。
 
2012年在台南發生歹徒在遊樂場隨機找學童下手割喉時,兇手的精神問題被警方列為犯罪因素考量,更早幾年之前,北一女學生集體被精神病患當街潑灑硫酸事件,兇手的家屬一直提出有精神疾病就醫記錄,試圖掩飾犯罪的動機,在司法審判過程中,法官多次指示醫療機構及警方測謊來判定。
 
難道具有精神異常疾病的就醫記錄,可以成為犯罪的藉口?如果吸毒成癮也可能造成不同程度、廣義解釋的精神異常,也能夠列為法官輕判的依據,是否本末倒置,變相縱容吸毒?癥結所在是無法推判歹徒在行為當下的精神狀況,以致精神問題成為歹徒犯罪的保護傘。
 
▲示意圖/無法預測精神病患的下一步。/ShutterStock/版權所有,嚴禁轉載
 
對於精神有異常者,過去屢屢因為有犯罪案例發生時,才拿出來討論,憾事已造成也於事無補,然而對於誰該負有管束的責任,是異常者的家庭,或是主治的醫療院所、還是縣市政府社會局處,應該建立列管通報,以及定期訪視的機制,總不能因為講究人權就忽略異常者平時的狀況。
 
如果是因為吸毒成癮的精神異常狀況,進入戒毒所戒治之後,是否確實不再沾碰毒品,或者因社會環境與戒治場所的不同,重新回到社會之後產生適應不良,以致仍有隱性的精神異常狀況,除了由警察單位依治安顧慮人口列檔以外,也必須由司法機關與醫療院所,訂定追蹤病況的評估制度。
 
以這次割喉殺人嫌犯的案例,曾經有到醫院精神科就醫記錄,但其病況屬輕微而未再做追蹤,就是一個漏洞,類似這樣的病患,平時看起來與正常人毫無差別,但是可能受到妄想或外界的刺激,在犯罪當下造成短暫性的脫序失控行為,完全就像不定時炸彈般,難以防患。
 
法律上對於廣義的精神疾病患者過於寬容性的認定,也是歷來的爭議,異常者平時的外在表現,是否足以推估其心理狀態,即使有科學上、醫術上的客觀判定方式為法官提供佐證,但是縱虎歸山之後,難免讓兇徒及家屬有僥倖的心態,應該訂立不論病況輕重都須接受強制治療的法規,以彌補家庭無法長期看護的缺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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